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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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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平与孙志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981号 原告赵桂平,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范玉强,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秋军,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孙志明,男,1990年1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981号

原告赵桂平,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范玉强,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秋军,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孙志明,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赵红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诉讼代表人高现磊,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超,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亚龙,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桂平与被告孙志明、赵红伟、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志货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7日、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平的委托代理人范玉强、被告孙志明、被告赵红伟、被告安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先志货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桂平诉称,2014年6月1日被告孙志明驾驶鲁HSC27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平阴县西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赵桂平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志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植牙费用、鉴定费共计118959.91元;原告因事故伤害还导致五颗牙齿松动,保留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志明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属于我的责任我依法承担。

被告赵红伟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合法有效后,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2时21分许,被告孙志明驾驶鲁HSC272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平阴县西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恒信浮桥”南50米处时,与沿西翟路由南向西左转弯骑行英克莱牌自行车的原告赵桂平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赵桂平受伤,自行车损坏。2014年7月3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4)第00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孙志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桂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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