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董家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于茂东,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防,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职业同上。 被告展茂峰,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诉讼代表人孙玉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立,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董家东与被告展茂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家东的委托代理人罗防、被告永诚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茂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家东诉称,2014年8月18日11时45分许,原告董家东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展茂峰驾驶的鲁AJT68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展茂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展茂峰在支付23000元后,对其余损失未赔偿,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78008.8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展茂峰未提交答辩。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肇事车辆在我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8月18日11时45分许,被告展茂峰驾驶鲁AJT686号小型轿车,沿平阴县孝直镇宋柳沟村至后兴村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曲柳沟村东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驾驶无牌照银豹摩托车的原告董家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董家东受伤。2014年8月30日,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4)第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展茂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董家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董家东于受伤当日被送至平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9月26日出院,住院39天,花费医疗费85446.49元。出院诊断为: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额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额骨、双侧顶骨、右侧颞骨、颧弓、上颌窦周壁及右侧鼻骨、右眶内侧壁多发骨折;左侧视神经萎缩;右眼内直肌损伤;右面及右眉弓裂伤;左小腿裂伤;右侧额颞部头皮血肿;右侧神经性耳聋。2014年10月22日,原告入该院复查,支付医疗费965.1元;2015年4月3日,原告入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检查,支付医疗费582元;2014年9月22日、9月25日、2015年4月8日、4月13日,原告入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分别支付医疗费59元、868.4元、223元、7元。 2014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平阴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4年12月29日出院,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29677.52元。出院诊断为:右侧额颞顶部颅骨缺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