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田垒与侯绪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田某,男,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忠,男,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侯某法,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李某东,男,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田某与被告侯某法、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田某,男,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忠,男,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侯某法,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李某东,男,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田某与被告侯某法、李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忠、被告侯某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2013年7月22日,付延利、石海立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被告侯某法、李某东提供保证担保,当时约定每月1.1%的利息,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21日,保证人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催要,借款人至今未有偿还,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偿付付延利、石海立借款6万元,按月息1.1%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到期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借款到期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某法辩称,借款人付延利、石海立于2013年7月22日已经归还原来的贷款本金6万元,利息3960元,滞纳金261元,共计64221元。这一天不可能再发放一次贷款。我没有提供相应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件,起不清楚这笔贷款是不是真实的。

被告李某东未有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借款人付延利、石海立以资金流动为由向原告田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利息按月息1.1%计算,6个月一次结息,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每拖期一天按本金的1‰加收滞纳金。被告侯某法、李某东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付延利、石海立未有偿还,被告侯某法、李某东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份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由原告田某与被告侯某法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田某提交的《借据》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