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6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甲,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现被关押于安徽省阜阳市第一监狱第六监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弋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甲现于安徽省阜阳市第一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本院依法委托云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胡某甲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讼,开庭前,本院依法委托云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胡某甲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相识,于2009年年3月26日在璧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7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由于双方相互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彼此感情并不好。2010年被告说谎到安徽做生意,实则从事电信诈骗,2011年12月13日,被告因为犯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现被关押于安徽省阜阳市第一监狱第六监区。由于生活压力巨大,致使被告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认为,为使双方得到解脱,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监狱第六监区。由于生活压力巨大,致使被告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认为,为使双方得到解脱,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胡某甲辩称,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3月26日在璧山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对于原告刘某某起诉离婚,被告胡某甲同意离婚;被告胡某甲因犯电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剩余刑期为十年十个月;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甲于2009年3月26日在重庆市璧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12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胡某甲于2011年6月10日被交付执行,在安徽省阜阳市第一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原告刘某某认为,被告胡某甲因犯罪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胡某乙由原告刘某某负责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 另查明,被告胡某甲在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现在监狱服刑,尚有十年十个月刑期,其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