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676号 原告吴杰,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事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河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流碧。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与被告重庆三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杰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损失7875元(15个月*875元*120%*50%)。原告吴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吴杰负担5元。原告预交的5元本院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 姜 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琳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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