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469号 原告詹开荣,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夏金刚,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詹开荣诉被告夏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举证期间内,原告未提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詹开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光映 二○一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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