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50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苏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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