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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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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太和与刘孟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饶太和,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郭吉祯,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孟芝,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洪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饶太和,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郭吉祯,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孟芝,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洪范池镇苗海村

委托代理人丁士仓,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饶太和与被告刘孟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太和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吉祯,被告刘孟芝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士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太和诉称,原、被告系同村,2002年春天原告为经营生意需要,将延包的土地以口头形式转让给被告代为耕种一年。到期后,原告收回土地并栽植杨树39棵。2014年原告卖树,被告强行阻止,并声称该土地系本人承包。现诉至贵院,请求确认原告承包预洪道(即南小湖)地栽植杨树39棵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孟芝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法院不应受理。2、2003年苗海村进行了土地调整,将本案涉及土地调整给被告耕种。另在2015年2月17日苗海村委会将涉案土地登记在刘孟芝名下,并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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