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05号 原告徐国虎,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何晓平,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张朝川,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徐国虎、何晓平与被告张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语、徐佳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虎、何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朝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国虎、何晓平诉称:被告张朝川于2012年9月21日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从二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5%。二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二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庭前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