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159号 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曾德刚,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石院街道。 委托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76339867-8。 法定代表人敖翔,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玲慧,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石院佳缘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立案并已函告本院。本院经过审查,决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6020元,予以退回。 代理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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