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11号 原告王利平,女,生于1980年12月26日,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西南门诊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民安街139号。注册号500227604750777。 业主陈勇,男,生于1975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何昆,男,生于1987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胡道君,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平诉璧山西南门诊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利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利平负担。 审判员 赵洪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春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