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甲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63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卢某某,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63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卢某某,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弋柯担任审判长,并与代理审判员谢晓静、人民陪审员彭传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7月8日在原璧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9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在石院初中读书。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于2006年5月离家出走,原告到被告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的娘家所有亲戚家寻找,均无结果。至今,被告已经下落不明8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育费;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卢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卢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1998年7月8日在原璧山县石院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卢某某于2006年5月离家外出,不久原告王某甲就与被告卢某某失去联系,被告卢某某去向下落不明,并经原告四处多次找寻未果,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王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卢某某离家外出后,王某乙随原告王某甲共同生活。原告王某甲当庭表示,离婚后由其本人负责抚养王某乙并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王某乙表示,如原、被告离婚,其愿意随原告王某甲生活。同时,原告王某甲当庭陈述称,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还查明,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璧山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和其二村民小组及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卢某某2006年5月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该证明载明:“兹有某某村二组王某甲同志,1998年与卢某某同志身份证编号51023219760917XXXX,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结婚之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好,于2006年5月,因一次家庭矛盾离家出走之后,到今一直没有消息,不知下落,找了所有亲戚朋友,都未找到,因此,特要求领导给予判决离婚为谢。特此证明”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