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2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被告谭某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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