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181号 原告重庆中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B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8738-8。 法定代表人周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海渤,男,生于1964年05月02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郭伟民,男,生于1984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中房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伟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房网络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房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会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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