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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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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洪金与庞曰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庞洪金,男,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窦新阁,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庞洪金诉庞曰金土地承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庞洪金,男,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窦新阁,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庞洪金诉庞曰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洪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洪金负担。

审 判 长  张进锋

审 判 员  李超清

人民陪审员  李云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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