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庞洪金,男,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窦新阁,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庞洪金诉庞曰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洪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洪金负担。 审 判 长 张进锋 审 判 员 李超清 人民陪审员 李云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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