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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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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赵永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商初字第42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范连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商初字第42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范连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刚,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告李延庆,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告赵恒水,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赵永刚、李延庆、赵恒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