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243号 原告程广臣。 委托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国。 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臣与被告张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广臣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广臣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广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程广臣负担。 审判员 王金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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