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孙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8号 原告:孙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立明,物业管理人员。 被告:刘某甲,务工。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8号

原告:孙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立明,物业管理人员。

被告:刘某甲,务工。

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后小伟、孙立明,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在芜湖县婚姻登记处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前因被告家庭困难,订婚时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任何彩礼,婚房也是原告父母准备并与其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在太平路帮助父母经营小店,而被告无正当职业,于是原告父母借款帮助其购买QQ车跑运输,起初被告与原告及父母相处比较融洽、和睦。近两年来,被告经常深更半夜回家,对原告爱理不理、不顾家、不尽丈夫和父亲责任,原告生病也不管不问。原告父亲多次好言相劝均无济于事。多年来,原告父母一直把被告当做自己儿子一样对待,从未勉强其打工挣钱养家糊口或者干家务,但被告长期对家漠不关心,过着旅馆式的生活,于是在2014年11月11日原告父亲要求被告回去好好想想。可是被告二话没说,带走自己的衣物离开原告后一直不回,也不支付小孩生活费。分居后,原告亲人和家人,甚至80多岁的奶奶都到被告家劝其回家,被告父母不仅不从中劝和,还执意要求原告父母上门赔礼,并恶语中伤,使双方无法和好生活。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津贴子女抚养费500元/月。

原告孙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本身没有矛盾,是因为原告父母的参与,原告父母不考虑我的感受。我对宝宝是很关心的,还买进口奶粉给宝宝吃。共同生活期间我也承担家庭责任,开始还每个月给一千多块钱给原告。

被告刘某甲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芜湖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婚后双方家庭因为琐事时有争吵。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在一起生活,应该相互珍惜,相互尊重,即使因家庭琐事争吵,也应互谅互让。庭审中孙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