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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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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平与被告侯希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沾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刘平,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希柳,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沾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刘平,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希柳,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李昆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胜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平与被告侯希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平的委托代理人孔凡磊、被告侯希柳、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胜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平诉称,2014年12月15日,被告侯希柳驾驶鲁M6B573号轿车沿河口区河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宁路路口向北转弯时,与沿海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后经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侯希柳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所驾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24000元。

被告侯希柳辩称,我是涉案车辆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险,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我给原告垫付了15912.99元的医疗费。

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与被保险人的合同约定赔付;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侯希柳驾驶鲁M6B573号轿车沿河口区河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宁路路口向北转弯时,与沿海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原告刘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侯希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平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平当天入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医院,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15912.99元。其中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侯希柳为原告垫付5912.99元,另被告侯希柳为原告垫付两轮电动车施救费100元。原告电动车维修费12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由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平评定伤残十级,建议:1、误工时间自受伤日后120天。2、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院外护理期限45天。3、评估后续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6000元。诉讼内,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存在异议,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在本院技术部门主持下,双方共同选定博兴县中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该机构于2015年8月5日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平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拾)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侯希柳所有的鲁M6B573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案发生于上述保险合同期间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