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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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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36号 原告:姚某,务工。 被告:杨某,务工。 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36号

原告:姚某,务工。

被告:杨某,务工。

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5月1日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发生争吵。2014年初开始,被告借口在外做建筑工程,夜不归宿,不关心原告,不履行夫妻义务。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套安置房价值约350000元)。

原告姚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3、两份安置房选房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安置两套房屋的事实。

4、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证明被告欠老人家15000元应由被告一人承担的事实。

5、保证书两份。证明被告承诺以后对原告负责,从今往后不会对任何一个女性有非分之想,否则净身出户、无条件离婚的事实。

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

对于房屋,18幢的房屋,结婚之前已经拆迁了,大约是2009年,应属于我婚前财产。37幢的房子六十几个平米,是婚后安置的共同财产。保证书中的内容不是我写的,名字是我签的。

被告杨某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时有争吵。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在一起生活,应该相互珍惜,相互尊重,即使因家庭琐事争吵,也应互谅互让。庭审中姚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强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沁

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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