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邵光姐与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蔡胜平、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沾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邵光姐,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沾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邵光姐,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瑞,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蔡胜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高彩云,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与被告蔡胜平系夫妻关系。

原告邵光姐与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蔡胜平、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光姐及委托代理人刘芳军、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广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胜平、高彩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光姐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蔡胜平、高彩云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委托他人分两次通过银行转款向被告转款人民币648000元,并支付现金人民币52000元,被告蔡胜平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据。此外,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承诺对上述借款自愿共同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自动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2、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至还清之日;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是否得到实际履行,原告应进行举证。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本案中已超出了担保期限。望法庭依法查明事实。

被告蔡胜平、高彩云未提供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证实被告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借款人蔡胜平的共同还款人,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收据一份,证实被告蔡胜平收到涉案借款人民币70万元,原告将款项转账到被告蔡胜平指定的郭俊海的(沾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3191314992533)账号上;3、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业务转账回单两份,证实原告委托吴守前、徐艳红向被告蔡胜平指定的郭俊海账号转款人民币648000元,余款人民币52000元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蔡胜平的;4、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3-12-31-01),证实被告蔡胜平、高彩云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证人徐艳红的证言一份,证实邵光姐委托其向郭俊海的账号转款人民币448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