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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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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商初字第397号 原告苏金义,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住所地山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商初字第397号

原告苏金义,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负责人巴和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金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元),由原告苏金义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晓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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