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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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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亮与张风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张风山,男,住沾化县。 原告李永亮与被告张风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亮及委托代理人韩岩芳、被告张风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永亮诉称,2012年12月18日,由被告张风山和

被告张风山,男,住沾化县。

原告李永亮与被告张风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亮及委托代理人韩岩芳、被告张风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永亮诉称,2012年12月18日,由被告张风山和刘焕怀担保,朱云山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后朱云山离家出走,担保人刘焕怀已偿还100000元,并约定剩余10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贷款到期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并承担每日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

被告张风山辩称,这不是一起简单借贷关系,朱云山与李永亮在利益的驱使下,打着建校的慌子,合伙专门蒙骗上班的人员为其担保,近而达到诈骗在职人员为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请法庭不予立案,共同向公安机关报案查处。双方以40万元借贷为诈骗为基础,隐藏一毛五分的利息骗取在职人员担保签字,双方直接在担保人身上谋取暴利。其行为如下:1、合同签字前担保人王忠民问李永亮月息是多少,李永亮说我跟你们的战友朱云山说好了高了他贷吗,你签字就行了,这个我跟王忠民、刘焕怀都听见了。朱云山也听到了不吱声,不告诉月息一毛五的真情。2、一毛五分的利息三个担保人都不知道他写在哪里。后来2013年2月17日以后的一天(不记得哪天了)李永亮在环渤海驾校刘焕怀的办公室里逼担保人按一毛五分的利息交利息才知道的,当时李永亮、朱云山、王忠民、刘焕怀都在场。目前担保人已经被逼交了近20万元的利息,我知道的就是当场扣了个月息6万。不长时间朱云山又交了3万,我这统计的是15万多。2、2013年2月17日债务履行期满时朱云山在担保人的催促下在刘焕怀的办公室里对李永亮说:“建校工程款马上批下来了,为保险期间,你到法院起诉我会第一个拿到这批款”(当时朱云山的家庭财产法院没有封)。如他的楼和承包地以及建校的工程款他都是有的。李永亮拒绝让朱云山还款,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李永亮起诉担保人违反了《担保法》十三条的规定。证人有朱云山、王忠民、刘焕怀和我。3、朱云山贷到款三个月后,离婚转移财产出走。是双方合伙串通的圈套。后来朱云山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天时间,李永亮到监所看朱云山也只字没提还款的情况,可调监所监控,更是突出双方诈骗担保人的特征。朱云山与李永亮合伙串通诈骗在职担保人的事实清楚,我只所以不报案是因为我跟朱云山是战友关系,让朱云山回来收拾这个骗局,把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钱还上。李永亮已经多次逼担保人交利息近20万元,这时他已经发现我们担保人已经发现诈骗行为了,他就以双方早已预谋好的合同起诉再次诈骗在职工作人员。鉴于以上事实,我对这次所谓的贷款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二款也坚决不予承担担保责任,并设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