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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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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08号 原告:杨某甲,务工。 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无业。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08号

原告:杨某甲,务工。

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无业。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被告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上半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在芜湖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年××月××日双方又在芜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内向倔强,脾气暴躁,蛮横无理,经常辱骂原告父母、不准许原告与自己父母姐妹常常来往,对原告不管不问,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双方曾于2007年协议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悔改,但此后被告并未真正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目前双方早已分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芜湖县陶辛镇三太新农村安置小区6幢1单元401室房屋、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公园城邦小区21幢405室房屋,有共同债务即房屋按揭贷款约18万。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子杨某乙(男,××××年××月××日出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以及婚生子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3、新农村购房证明和查档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

4、2015年3月3日杨某甲向陶某打了12万元钱的转款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共同存款,原告赚的钱都是被告在管理。

被告陶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为小孩太小,我都跟了原告20年了,什么都没有,我身上的病都是因为原告导致的,早期原告打断过我骨头。前面有一个女儿,原告家里人不愿意带,给了孩子的祖母带,带了十几天就溺水死亡了。我把儿子带回来上幼儿园,原告就找了一个女人,原告不负家庭责任,儿子都是我带的,生活费也不给,之前用开水浇我,打了110来了,警察就跟他说不要动手,后来我就跟110讲原告连生活费都不给,警察叫原告给我打了三个月生活费5000元,从小孩读书到现在也就给了这些钱。

被告陶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是在外面做玻璃装修的老板,是有企业的,原告瞒着被告这些资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