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重字第4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瑞。 原告(反诉被告)任趁。 委托代理人王瑞。系原告任趁的女儿。 被告(反诉原告)陈玉翠。 原告王瑞、任趁与被告陈玉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驿民初字第2413号判决书。宣判后,原告王瑞、任趁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市中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驻民四终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法院重审。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及原告任趁的委托代理人王瑞,被告陈玉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瑞、任趁诉称,2011年7月23日,被告陈玉翠带人到二原告家将二原告打伤。后原告王瑞报警,公安对被告陈玉翠作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二原告住院花费了巨额医疗费,而被告却拒绝赔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瑞医疗费l400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业费1000元、交通费310元,共计l8310元;被告赔偿原告任趁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l000元、营业费1000元、交通费310元,共计9310元。 被告陈玉翠辩称,1、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2、本次打架主要是互殴,主要过错在原告,且公安机关已解决;3、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任趁,任趁也未参与打架,请求驳回二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王瑞也殴打了被告,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佐证,为此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二原告赔偿被告医疗费2828.2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6000元,共计10178.20元。 针对被告陈玉翠的反诉,二原告答辩称,打架地点发生 在原告家,原告任趁是在昏迷的情况下送到医院的,且重症监护三天,被告殴打了原告任趁,应当赔偿损失。对于被告反诉不能成立,被告住院时间与打架的时间不符,原告没有殴打被告,只是正当防卫用手机砸了被告一下,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上午1l时许,原告王瑞与被告陈玉翠在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王坡村大王坡原告任趁家中因琐事引起口角继而发生厮打,陈玉翠将王瑞脸部挖伤,王瑞将陈玉翠脸部、胸前抓伤。当日,王瑞入住驻马店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1年8月24日出院,住院32天,支出医疗费14165.62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陈玉翠入住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耳神经性耳聋(极重度,外伤后)。2011年8月4日出院,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2828.20元。2011年8月16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分别作出驿公(南)决字第(0909)、(09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处罚人王瑞给予罚款200元人民币的处罚;对被处罚人陈玉翠给予罚款200元人民币的处罚。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成讼。 另查明,原告王瑞、被告陈玉翠户口类别均为农业家庭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