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288号 原告晋鹏,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曹馀亮,烟台芝罘黄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克光,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英启富,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 被告孙娟,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鹏与被告钟克光、英启富、孙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晋鹏承担。 审判员 王爱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清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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