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36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7号。 负责人王光晓,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允芬,女,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宋明辉,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孙丕波,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曲宗友,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告任允芬、被告宋明辉、被告孙丕波、被告曲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财产保全费539元,合计10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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