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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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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与蒋亮、蒋华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51号 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亮,男,住安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51号

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会谈,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亮,男,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蒋华茂,男,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亮、蒋华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道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梦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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