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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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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富与后均如、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后均如,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高小燕,银行职员。 原告陈朝富诉被告后均如、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朝富的其委托代理人袁本龙到庭参加

被告:后均如,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高小燕,银行职员。

原告陈朝富诉被告后均如、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朝富的其委托代理人袁本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后均如、高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朝富诉称:被告因周转需要,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3年9月份原告因经济需要,找被告结利息3000元。2014年10月11日借款已满周年,被告直至今日也没有给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3年8月11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间利息人民币6900元,违约金人民币3600元,合计人民币三万零伍佰元整。当庭追加诉讼请求:利息应当计算到本金偿还之日,息随本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朝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被告后均如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与被告后均如之间的借款的事实。

被告后均如、高小燕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2012年10月11日被告后均如向原告陈朝富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清借款,若逾一定期限,被告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将其家庭合法财产交与甲方做债务清偿,并配合办理拍卖、变卖手续。该借款为现金交付,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审中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利息计算至息随本清之日止。据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3000元利息,至2013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未再给付,本金20000元分文未付。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后均如出具给原告陈朝富的借条为证,双方在借条上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债务被告后均如理应及时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自2013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日之止的利息,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小燕作为被告后均如的配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为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后均如、高小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朝富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自2013年8月1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后均如、高小燕共同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