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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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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熙泽与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民初字第16766号 原告叶熙泽,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丁晓娟(系叶熙泽之母),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果晓宇,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民初字第16766号

原告叶熙泽,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丁晓娟(系叶熙泽之母),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果晓宇,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开发区兴谷路6号。

法定代表人白宪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淑英,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白宪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淑英,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叶熙泽与被告北京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力公司)、白宪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熙泽的委托代理人刘金刚、果晓宇,被告超力公司及白宪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叶熙泽诉称:2012年4月15日,叶熙泽与超力公司、白宪军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超力公司将200万元的汇款分三笔退还叶熙泽;具体约定为超力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返还欠款60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返还欠款90万元,于2013年9月1日前返还欠款50万元;如果超力公司未按照约定返还,需支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且叶熙泽可以要求超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该协议另有白宪军签字确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超力公司只履行了2012年6月30日的欠款60万元。故叶熙泽诉至法院,要求超力公司、白宪军连带支付欠款140万元,支付违约金(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3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

被告超力公司、白宪军共同辩称:同意一次性支付140万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不存在违约行为。未支付款项是因为叶熙泽没有出示其系叶立伟唯一继承人的证明文件,不继续支付款项非超力公司、白宪军的责任。本案款项没有处理好系因为在叶立伟生前有争议。叶立伟去世后,白宪军同意退给叶熙泽200万元,但是要求出具叶熙泽系唯一继承人的证明,该要求未写入合同,系口头约定。在超力公司打过第一笔款后,叶熙泽没有出具证明,故超力公司不同意继续还款。只要确认叶熙泽是这笔款项的唯一继承人,超力公司和白宪军同意一次性付款。

经审理查明:叶立伟于2010年12月19日死亡,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其父叶树林、其母张恩枝、其子叶熙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