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吕某甲,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理人吕某乙(系原告之父),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惠涛,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世伟,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凡真,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新,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孔凡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孔凡真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凡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孔凡真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尔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城承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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