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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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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烟台兴盛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403号 原告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2007-1。 法定代表人李燕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商初字第403号

原告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2007-1。

法定代表人李燕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纬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潘春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兴盛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83元由原告烟台上华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樱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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