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5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租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55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租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6元减半收取419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712元,被告王某某负担3486元。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帅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