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8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付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9元减半收取1574.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199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375.5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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