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姜某某,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健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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