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30号 原告徐寿刚,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黄庆忠,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徐寿刚与被告黄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寿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庆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邻居关系,2013年7月16日,被告因亲戚在医院住院急需用钱,向我借3600元,口头告诉我下个月发工资就还,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同时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半年多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就是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黄庆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欠:3600.00元。黄庆忠2013年7月16日”。庭审中,原告称,我与被告是邻居关系,我在文化路有个照相馆,店名叫“某某照相馆”,被告原来住在文化XX巷XX号内X号,曾在我店里洗过照片。2013年7月16日,被告跟我说家里有亲戚住院急需用钱,向我借5000元,我说我现在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我凑凑看能凑到多少钱,当天下午我就向周围开店的邻居凑了3600元,我把钱给被告的时候说“就凑了这3600元,你先给你亲戚看病吧”,被告收下钱后跟我说一个月之内还给我,并主动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借条中的电话号码就是被告的手机号。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另提交其与手机号为XXXXXXXXXXX的通话记录打印件及2015年9月1日其与该号码的手机通话录音一份,录音中一男声:“这回不拖了……过几天好发工资了,也就3600元钱……这几天发工资就给你”。 上述事实,有借条、通话记录、手机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元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和对证据的质证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庆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寿刚借款本金3600元。 如果被告黄庆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庆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