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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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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正军与李建斌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康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宝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宋正军与被告李建斌、第三人西安西安市房地产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康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宝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宋正军与被告李建斌、第三人西安西安市房地产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正军委托代理人高进修,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宝军、被告李建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正军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被告与第三人西安西安市房地产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庆路店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原、被告分别委托第三人,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111号38号楼10601号房屋。原告支付定金20000元由第三人代收托管,以确认买卖关系。双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定金合同约定,如因被告原因致使双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因原告原因致使双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定金被告不予退还。定金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支付定金20000元,但经原告催促被告迟迟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经了解被告将该房屋已转卖与他人,又经本案第三人协商返还了原告定金20000元,但被告拒绝按合同双倍返还,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建斌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本人至今未收到过任何定金,也没见到过原告支付给第三人20000元定金。且第三人作为房屋中介机构,买卖房屋的程序不规范,与原告一起涉嫌诈骗。签订购房合同中,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签订定金合同非常仓促,且过程中始终没有提过要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宜,直到最后谈及要签订合同时,被告也从未收到过20000元定金。因被告出卖房屋是急于用钱,在签订定金合同后,被告多次给第三人打电话询问定金的事宜,第三人也未明确其收到定金。在被告前往找到第三人时,第三人也说未收到原告的定金。后第三人介绍高利贷公司,要求我与高利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条件是借款60000元,欠条却要写70000元,因被告认为该行为违法,最终未同意签订借款合同。之后被告对第三人中介公司产生怀疑,并明确告知第三人,如两天后再未收到定金,该房屋将不再通过第三人出售。之后,双方就再无商谈过出卖房屋的事宜。因被告从未收到定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西安市房地产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原、被告当时约定在第三方处签订定金合同,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定金。但在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被告方迟迟不予答复,后经第三人核实,被告已将该房屋卖于他人,故同意原告诉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