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627号 原告:夏某。 被告:李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曾将被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诉。原告在撤诉后,在没有新情况及新理由的情况下,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依据相关规定,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之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夏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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