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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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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峰与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536号 原告刘树峰。 委托代理人王强。 被告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巨少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绿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536号

原告刘树峰。

委托代理人王强。

被告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巨少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绿地集团西安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65号绿地国际城海珀兰轩。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树峰与被告绿地集团西安雁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雁南公司)、第三人绿地集团西安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北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峰的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绿地雁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巨少帅、第三人绿地北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树峰诉称,2011年11月,原告欲购买第三人开发的位于凤城九路的“海珀兰轩”房屋一套。2011年11月22日,原告先后向第三人转款220万元。2012年2月2日,原告又向第三人转款19万元。后原告与第三人协商欲在西安市南郊购置房屋,第三人遂将原告转至其集团旗下的另一开发公司即被告处,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南二环的“海珀紫庭”房屋一套,并将原告全部购房款转至被告,原告为此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原被告双方核算,购房款加税费等总合计为2046755元。因此,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原告退回393245元。2013年8月,被告已经开始向其他业主交房。此时,被告甚至未曾通知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数次在售楼处催促要求签订合同并交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一拖再拖,售楼顾问甚至与原告无理吵闹,令原告深感侮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归还购房款1856755元及利息300000元(按银行同期月贷款利率千分之六从201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22日)。3.判令第三人归还车位款19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被告绿地雁南公司辩称,1.双方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且原告已经支付全款,被告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告保留房屋至今。2.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未交付的全部责任在原告,原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依据。3.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46755元,与事实不符。4.被告通知原告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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