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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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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林振华、浦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95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8号。 负责人:王毅,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春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屈瞳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振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95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78号。

负责人:王毅,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春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屈瞳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振华,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兴花园三期3-1-301。

被告:浦君,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兴花园三期3-1-301。

被告:陕西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杰信花园1号楼105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振华,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林振华、浦君、陕西华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0544.5元。

审 判 长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打印:扈艳红校对:黄丹2015年月日送达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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