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329号 原告张丹红。 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维。 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丹红与被告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丹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丹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0元,本院减半收取142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海鹏 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 人民陪审员 曹静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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