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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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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2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晔,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某甲。 原告张某与被告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2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晔,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某甲。

原告张某与被告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靖某乙。自2005年开始被告经常外出打麻将,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以家庭为重不要沉迷于打麻将,2011年左右被告有所悔改并写下保证书,但不到半年时间被告就重操旧业且愈演愈烈,开始经常夜不归宿。原、被告经常因此事发生争执。2015年3月原告体检报告中查出患有乳腺增生及子宫肌瘤,这主要是因为情绪不畅、心情郁结引起的。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在生活中一直体谅原告,原告生病期间被告总是陪同原告一起看病,被告仅在周末偶尔打麻将消遣,并非不顾家庭。现考虑孩子年幼,且处于青春叛逆期,存在升学压力,为了孩子及家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名靖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孩子尚且年幼,为了孩子及家庭,其坚决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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