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701-1号 原告席颖,1987年11月7日。 委托代理人唐亚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琳。 被告西安好尔思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4号华立苑A号楼1幢11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天伦明珠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颖与被告樊琳、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西安好尔思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后8000元由原告席颖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 鑫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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