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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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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长发与崔启能、西安豪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781号 原告郑长发。 委托代理人赵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启能。 被告西安豪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北路78号豪盛大厦C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理,系该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781号

原告郑长发。

委托代理人赵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启能。

被告西安豪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北路78号豪盛大厦C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延玲,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长发与被告崔启能、西安豪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长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阳,被告崔启能和豪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延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长发诉称:被告豪景公司承包曲江陕西华商传媒文化中心项目的外部装饰工程,原告受被告崔启能雇佣在该工地做小工,工资130元/天。2013年10月9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从施工现场三楼坠落至二楼而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经诊断为:1.急性颅脑损伤(1)左侧额颞部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4)左侧颞顶骨骨折(5)左顶部头皮下血肿(6)颅内积气(7)双额部硬膜下积液;2.右锁骨粉碎性骨折;3.右肺挫裂伤;4.应激性溃疡。被告崔启能在垫付部分医疗费、治疗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1792.27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护理费9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10元、营养费1740元、交通费2322元、误工费39375元、鉴定费2360元、残疾赔偿金137148元,以上共计215545.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豪景公司辩称:本公司将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被告崔启能,双方有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被告崔启能承担责任,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崔启能辩称:认可其与被告豪景公司间的协议。原告受伤后,其垫付医疗费86550元,并向原告母亲支付生活费2000元,合计88550元。其愿意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部分赔偿,原告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岗位而受伤,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医疗费按票据计算,认可二次住院医疗费6000余元和后续医疗费4000余元;护理费,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工资流水,故不认可;误工费,仅认可住院期间,其他误工因原告未提供工资流水,故不认可;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精神损害赔偿,应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