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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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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岳伦与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508号 原告:王岳伦。 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508号

原告:王岳伦。

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往,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岳伦与被告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楼市通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岳伦委托代理人李海鸥,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往、车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岳伦诉称:原告目前系中国大陆知名导演。2014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公司网站网页中,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爸爸去哪家就在哪儿细数西安育儿好楼盘”的商业宣传。该宣传文章发布于2013年12月11日。另外,涉嫌侵权网页同时附有被告的企业字号、咨询电话等联系方式,被告侵权事实明确,侵权情形严重,对原告的肖像、名誉均造成一定的损害。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图片;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X9cm;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失费拾万元整,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成本支出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楼市通公司辩称:首先,被告系合理使用图片,未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且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被告在发表的题为“爸爸去哪家就在哪儿细数西安育儿好楼盘”的文章引言中介绍了电视节目《爸爸去哪儿》的节目内容,并配上了该节目的宣传海报,其仅是将宣传图作为该节目本身的配图,为合理使用。且图片本身所表达的是节目内容本身,并非某一个人的特定肖像。同时,被告未将宣传图片用于商业宣传,也未利用原告形象对网页浏览者进行任何误导性的宣传,因此并未侵犯肖像权,更不会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任何损害。被告网站所载的上述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文章仅是搜罗介绍西安市几个带有幼儿园的楼盘,并没有进行任何的商业宣传,更不会使网页的浏览者误认为原告与所介绍楼盘有何关联。其次,本案中所涉及的原告肖像图片系电视节目《爸爸去哪儿》的宣传图片,图片中包含了所有参与拍摄该节目的人员,为集体图片,因此原告在该图片中所呈现的肖像价值亦相应减弱。被告在2013年12月11日发布了图片,2014年4月3日将该图片删除并对文章进行屏蔽,图片实际使用时间较短,且文章点击数量较低,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被告的楼市通网站仅为西安房产资讯频道之一,影响范围小,原告主张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围。故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