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537号 原告王凯悦。 委托代理人李小峰、李玉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悦与被告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凯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本案无法进行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吴海鹏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立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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