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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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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悦与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537号 原告王凯悦。 委托代理人李小峰、李玉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悦与被告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凯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5537号

原告王凯悦。

委托代理人李小峰、李玉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悦与被告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凯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本案无法进行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吴海鹏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立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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