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251号 原告梅某。 被告汪某。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梅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梅某承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安菲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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