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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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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3号绿港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商胤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3号绿港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商胤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东。

原告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精锐品牌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83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奔驰E280轿车一辆,车辆价款23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车辆交付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仍拒不配合,致使原告无法将车辆售出,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确认奔驰E280(车牌号陕A×××××)的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2、判决被告在本案判决作出之日起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被告张小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0830的《精锐品牌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小东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奔驰E280(车架号为LE4FTM8K36L001515、发动机号为30412884)出售给原告公司,汽车总售价为23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先支付定金25000元,剩余款项为200000元,5000元作为违章押金,代被告将该车辆上产生的违章消除完后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5000元定金,被告将汽车交付给原告,并同时将该车的2把钥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了原告。2011年8月31日,原告又通过银行转账(账号为62×××19,户名为丁洁兰)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3000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了97000元,共向被告支付200000元。原告消除完该车辆上所有违章记录后,于2011年10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的违章押金1530元退还被告。被告至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奔驰E280为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查明,原告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置换、权证办理及车辆信息服务等业务,丁洁兰系原告公司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12日变更为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商胤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精锐品牌二手车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原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已经本庭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