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本溪市海宝轧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35号 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橡树街区A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付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本溪市海宝轧辊有限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35号

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橡树街区A座1203室。

法定代表人:付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本溪市海宝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石桥子镇高程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鲁宝波,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海宝轧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本溪市海宝轧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782元。

审 判 长 郝 杰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宏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