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259号 原告:陕西溪溪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环亚花园5号商业楼3幢。 法定代表人:李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蓝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环亚花园5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军,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溪溪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蓝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溪溪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溪溪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溪溪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8元,减半收取10199元后由原告陕西溪溪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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